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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作者 刘敬东
多边贸易规则“过时论”“国家安全”条款被滥用等法律利己主义的盛行,引发了学术界对国际法在地缘经贸关系中的作用的争论。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两种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现有国际法机制仍是制约各方行为的唯一路径,无论一方采取的贸易投资措施违反国际法规则的性质多么严重,受害方只能通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无权单方采取对等报复措施,即便因此承受巨大经济损失。该观点的拥趸者主张固守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法”作为化解当前经贸冲突之道,而不论是否可行及最终效果如何。笔者将这种观点称为“唯法论”。在“唯法论”者看来,美国对华产品多次实施大规模单边增税措施固然违反了WTO多边规则,但中国只能将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静待该机制作出裁决后,迫使美国以执行裁决的方式改变非法措施,即便这样做会使中国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但绕开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采取对等反制措施也是不可接受的。
与“唯法论”者观点不同,另一些学者则对包括现有国际法规则及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国际法机制能否在地缘经贸关系背景下真正发挥作用产生严重质疑,认为现有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失灵,无法制约一些国家的行为,只有国家实力才是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可靠保障。笔者将这种严重质疑甚至否定国际法作用的观点称为“疑法论”。近年来,“疑法论”影响不断发酵。美国政府官员认为,美国必须以“实力地位”与中国打交道,以此作为其新经贸战略的核心指针,并运用自身实力及借助西方盟友之力重塑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体系。有学者认为,国际法规则早已沦为美国开展地缘竞争优势的工具,美国完全根据自身需求决定取舍,WTO争端解决机制长期“停摆”导致大量明显违反多边规则的单边措施无法得到及时纠正,主张运用国际法机制制约经贸霸权行为的观点无疑是一种空想。这两种观点虽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但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即质疑甚至否定国际法的作用,实质上认同“丛林法则”或社会达尔文主义。
上述两种观点中,“唯法论”表面上尊重法律规则,看似合理,但严重脱离国际现实,实为“法律教条主义”,其后果必然是违法者的疯狂获利以及守法者的巨大损失。研究表明,某些领域的国际法规则自身带有很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在大国对抗的情形之下,这些规则的局限性更为突出。如果要求受害方只能通过带有局限性的国际法规则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同时必须承担因此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这不仅与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相悖,更不会为任何理性决策者所接受。
就中美经贸摩擦而言,美国针对数千亿美元的中国产品加征巨额关税已明显违反WTO规则,中国政府在诉诸WTO的同时采取对等反制措施,目的是促使美国尽快改正错误、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WTO争端解决的实践表明,从磋商程序到专家组程序再到上诉程序往往耗费数年,即便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败诉方仍可提起执行中的仲裁程序予以拖延。此外,WTO现有规则缺乏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且对违反规则一方仅具有令其纠正的权力,无法令其对受损失一方作出经济赔偿。另一个现实是,如果美国在专家组阶段败诉后提起上诉,而WTO上诉机构因“停摆”无法受理上诉案件,这将使中国胜诉的裁决长期处于“未决”状态,只能自行承担巨大经济损失,这绝不应是一方遵守WTO规则的合理结果。WTO现有规则的“供给不足”以及上诉机制的瘫痪令“唯法论”观点难以服人,无法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拥有立足之地。
而另一种观点“疑法论”,其实质是否定国际法的法律属性。此类质疑国际法的虚无主义论调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进攻性现实主义”理论、“霸权国际法论”等就是其中的代表。由于缺乏强制执行机制,国际法的强制力不及国内法那样明显,长期被视为一种“软法”。但晚近实践表明,主权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虽然可能一时未受到惩罚,但终将为自身的国际不法行为付出国家信誉及软实力方面的巨大代价。实际上,随着现代国际法体系不断完善和进步,国际法的强制性已经得以充分彰显。诚然,现有规则的局限性导致其对当前激烈的经贸冲突无法发挥更有效的规制作用,但因此就对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体系产生质疑甚至否定,无疑是短视和片面的,倘若对“疑法论”不加以防范,任凭其在国际实践中发酵,必将导致国际经贸领域“丛林法则”再现,令巧取豪夺、恃强凌弱成为常态,这将是国际法治的更大灾难。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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